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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正「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近日即將修正發布施行
面對全球氣候變遷,京都議定書生效,溫室氣體減量、國際環保及能源衝擊,都市規劃應符合當前生態城市、節能減碳之理念,俾使都市朝向永續發展,並營造都市的可居性、獨特風貌,內政部今(16)日部務會報會議審查通過營建署擬具「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修正草案,近日即將發布施行。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本次修正草案主要重點內容包括:增訂將來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規劃單位應該依據過去都市災害發生的歷史、特性以及災害潛勢的情形,規劃及檢討流域型都市蓄洪及滯洪設施,並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應該視實際的需要,擬定生態都市的發展策略及規劃原則,並依大眾運輸導向之都市發展模式檢討土地使用強度。
此外,本次修正也增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該檢討停車空間需求、檢討都市計畫容積總量及相關獎勵規定;各縣市原有都市計畫書如有附帶條件規定應辦理整體開發的地區,經過檢討後仍維持原計畫而尚未辦理開發的面積,如果超過該整體開發地區面積50%以上,就不得再新增加整體開發地區,但情形特殊經都委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所謂尚未辦理開發的面積,乃是指規定整體開發地區中扣除已完成開發地區、正辦理開發地區及檢討變更為其他開發方式(如改為開發許可、恢復原使用分區等)等地區之面積。此一條文主要係考量全球氣候變遷,過去10年來國內每年約有2600公頃之農地變更為可建用地,都市熱島效應持續擴大,因而增加此一規定,對於地方政府如未能積極主動辦理原有整體開發地區之開發,卻又隨意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新增整體開發地區之情形,予以限制,以促進各縣市積極辦理開發並避免農地無限制地損失。
營建署說明,上述辦法相關增修訂條文後續發布實施後之效益,將可引導各地方政府規劃單位重視都市災害潛勢分析,並請水利單位協助,就「上游保水、蓄洪;中游滯洪;下游排洪、雨水貯留」理念,全面檢討土地使用,主導規劃防災、上下水道系統,視需要規劃或變更保水、流域型蓄洪及滯洪、雨水貯留設施所需之用地,減緩都市雨水逕流,達到都市減少洪災的目的,同時亦可逐步推動落實生態都市規劃理念,並督導及引導各地方政府積極主動加速辦理都市原有整體開發地區的開發,促進都市地區的再生,並減緩都市不斷向外擴張的壓力。
發稿單位: 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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